作者name2name2 (yang~hi)
看板WomenTalk
標題Fw: [板務] 對於板規九 之疑問與建議
時間Mon Jul 27 01:19:50 2015
先引述板規:
9.干擾條例
I.不同文章屢次表達相同個人觀點或無關文章推文,影響板面討論者。
II.多次在不同文章內針對其他板友引起無關文章爭論、偏離文章本意爭論,
致使原作者文章失去討論功能,經作者以修文方式清楚明顯提醒仍不改善者。
依情節輕重處警告~禁言一個月處分,多次累犯、情節重大罰責加重或永久禁言。
(
是否偏離抑或尚在文章主旨討論範圍由板主認定。)
疑問部分(分為"I"、"II"及"I、II"三部分提出):
對於I的疑問 (第一部分):
I.不同文章屢次表達相同個人觀點或無關文章推文,影響板面討論者。
想問個小問題,
這條是 要在
"不同文章" 還是
"一篇文章內"就可以生效??
如果是不同文章,那應該就是兩篇以上才能生效,因為兩篇以上才能不同
這部分我覺得BG板規"只要在一篇文章中有三次推文以上違規就罰"較實用,
所以早上還有想是不是把BG的三行融合到
女板裡,可能更為實用
(對了之前還有想到一個建議是也可以把以偏概全移過來)
另外不同斷句會有不同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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斷句1
"不同文章屢次表達相同個人觀點" 或 "無關文章推文" 影響版面討論者。
條件1 條件2
這樣的話,
條件1的問題在於,是回文屢次表達不同觀點還是推文屢次表達不同觀點?
而且屢次是多少次?
這部分敘述不清,
因此建議說明是回文或推文,及屢次是多少次。
若是只有規範回文或發文的部分,那建議推文也要納入規範
條件2問題則是,
推文次數到底幾次以上才要判,例如3行嚴重嗎,還是8行比較嚴重,
沒有規定就可能會有判例質疑的問題,上次比較多次判,為什麼這次比較少還判?
所以也是建議要訂出一個數字,超過就罰
-----------------
斷句2:
不同文章(中) "屢次表達相同個人觀點" 或 "無關文章推文" ,影響板面討論者。
這樣子的話,前提是要在
"不同文章(中)",
所以至少要在
兩篇文章或以上有犯,才達成水桶門檻,
那問題會在於,所以在
一篇文章中嚴重干擾的話就不用罰嗎?
另外斷句1的問題一樣存在仍有改進空間,不再贅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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斷句3
"不同文章(中)屢次表達相同個人觀點" 或 "無關文章推文" ,影響板面討論者。
這樣的話前後分別是不同的case
前面的話代表要在不同文章才成立,代表需兩篇不同文章或以上,
,後面的話不限單一文章或不同文章,只要有推文就可能成立,
另外這樣的話斷句1和斷句2所提及的問題都仍存在不再贅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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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我是分隔區--
--------------
對於II的疑問 (第二部分):
II.多次在不同文章內針對其他板友引起無關文章爭論、偏離文章本意爭論,
致使原作者文章失去討論功能,
經作者以修文方式清楚明顯提醒仍不改善者。
依情節輕重處警告~禁言一個月處分,多次累犯、情節重大罰責加重或永久禁言。
(是否偏離抑或尚在文章主旨討論範圍由板主認定。)
。這裡將板規II的著色部分依順序標為
條件1、
條件2
。以版規II的文字來分析,板規II的設立給我的感覺是特別為了處理
>>>
針對其他板友<<<而引起的無關、偏離爭論
這樣的情況而設立的
問題1:
如果把兩個逗號當分隔,所以這條總共有2個條件,
那是要2個條件都成立之後才達成違反II的門檻嗎?
也就是是否只要2個條件中
條件2 不成立,就不違反?
條件2不成立的狀況如:
(1)作者沒修文提醒
所以如果作者沒修文提醒,那爭論者就不可能違反板規II?
所以爭論者會沒違規?
(2)作者修文提醒後有改進不再引起爭論
這我覺得沒有問題,可是上方的(1)會有問題,也就是如果作者不提醒的部分
因此需要考量(a)是否只要有引起爭論就處罰,這樣子做需要的敘述比較少,
還是要寬容大量一點,
(b)加上條件:作者修文提醒後有改善者不罰
如果a,b都寫入板規,那我就無意見,
或是只有a我也可以接受
因此主要問題在於需要改進條件2的敘述如上述
問題2:
之所以認為是寬宏大量,因為從敘述判斷,
訂立者覺得若只在一篇文章中引起無關爭論,訂立者不會想處罰
我事實上也認同此點,因為有時候是無心發展出來的,
無心的話有可能只在一篇不小心引發,所以可以包容,
有實就是有不小心的超展開
但是兩篇以上或多篇的話,那就很難說是無心的了
所以板規II我是認同的,
這樣子唯一的問題會是,
所以只在一篇文章引發就不用罰嗎????
如果情節極為重大,但是他只在一篇,那要不要罰呢??
若以板規II來看,是不用罰的,
因此我覺得還是以一篇中有引起相當程度爭論就罰較為合適。
。
其他如板規所言無問題:
依情節輕重處警告~禁言一個月處分,多次累犯、情節重大罰責加重或永久禁言。
(
是否偏離抑或尚在文章主旨討論範圍由板主認定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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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我是分隔區-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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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於I、II的疑問 (第三部分):
再看一次版板規
9.干擾條例
I.不同文章屢次表達相同個人觀點或無關文章推文,影響板面討論者。
II.多次在不同文章內針對其他板友引起無關文章爭論、偏離文章本意爭論,
致使原作者文章失去討論功能,經作者以修文方式清楚明顯提醒仍不改善者。
依情節輕重處警告~禁言一個月處分,多次累犯、情節重大罰責加重或永久禁言。
(是否偏離抑或尚在文章主旨討論範圍由板主認定。)
問題:
如果細看版規II中所敘述的
"
多次在不同文章內針對其他板友引起無關文章爭論、偏離文章本意爭論,"
那這不就是板規I中規範的"
無關文章推文"的範圍內?
所以其實板規II的規範內容板規I中就規範了,
所以板規II其實不需再獨立出一條,
不然範圍重複到了,
若加上以我上方對板規II的理解,
。以版規II的文字來分析,板規II的設立給我的感覺是特別為了處理
>>>
針對其他板友<<<而引起的無關、偏離爭論
這樣的情況而設立的
那其實只要在板規I中加入註明:
"
針對其他板友引發之無關、偏離文章爭論亦包含於板規I中
無關文章推文之範圍"
這樣就不需要再立出一條與板規I範圍重複的板規II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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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我是分隔區-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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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了上述問題中各部分所提到建議之外,另有一個建議
建議部分:
我認為BG板中有關的板規發展的算相當成熟,
所以若是原本板規久九如上述要改的地方很多,
那另一個方法不如直接把原本板規九的內容捨棄,
直接把BG板的這部分板規直接移植過來在再一些適性化的小修改,
就沒什麼問題了,
我覺得BG板的規定相較於上述板規九制度和敘述上更為清楚和有效許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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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方引述BG板規中相關規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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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.輕微違規:水桶七天論處,文章刪除(推文無法刪除者增至十天)。
A-
5.回應內容與原始文章主旨無關,或文章內容與標題不符,衍生性話題亦同。
定義:
a.針對原文中既成的事實,追溯其過往,以質疑、假設、預設、推測、
分析、爭論、謾罵、指責等形式(態度語氣平和也算)進行評論性發言,
甚者展開不存在於原文中的問題、情境、狀況、爭執、討論、經驗分享等。
b.僅聚焦於原文中特定人、事、物、用字遣詞,進行a項行為者。
c.針對滿足a、b項條件的文章進行回應者。
d.完全無關原討論話題之閒談推文,超過三行者(請留意連續推噓條款)。
使用推文作畫者不在行數限制內。
e.與原文討論無關之作畫者。(僅針對發/回文狀態生效)
6.以偏概全之標題、言論。
B.中度違規:水桶一個月論處,文章刪除。
B-4.無意義或對人不對事之連推/噓
(同篇文章第2次推或噓即生效,並受三行文限制)。
定義:
a.無詳述意見想法或針對問題討論,僅靠單字(EX:喔、嗯、哈、閱..等)帶過。
b.符號(包括數字、標點符號、表情符號、顏文字、空白文、"..."亦同)。
c.為推而推,為噓而噓。EX:推推~、再幫推、補推、補刀、廢文(好文亦同)
再噓/推一次。
d.私人恩怨推噓文。EX:這ID不意外、記得某人當初...(下略N字爆料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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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能看看需不需要再做適合女孩板一點的修改,改完應該沒問題了
(寫這篇的時候一開始覺得腦袋快燒了,不過寫到一半之後就覺得很正常沒什麼感覺了..)
本篇文章就先說到此
--------------參考資料-------------------
#1LaDo2WS提到:
→ name2name2: 想問個小問題 這條是 要在"不同文章" 還是同一文章 06/29 14:26
→ name2name2: 內就可以生效?? 如果是不同文章,那是否要兩篇以上 06/29 14:26
→ name2name2: 才能生效 這部分我覺得BG板規三次推文就比較實用 06/29 14:26
→ name2name2: 所以早上還有想是不是把BG的三行融合到女板裡 06/29 14:27
→ name2name2: 可能更為實用 06/29 14:27
→ name2name2: 以上建議 (覺得小建議不用再另開討論文Orz) 06/29 14:27
→ name2name2: 對了之前還有想到一個建議是也可以把以偏概全移過來 06/29 14:33
推 mapxu664: 不同文章也可以生效喔 只是女版沒有強制規定幾次以上, 06/29 15:06
→ mapxu664: 之前有判例是一直推文"將心比心,好嗎"被桶的 06/29 15:06
→ name2name2: 喔可能是敘述可以改一下,不然感覺不清晰 06/29 15:15
→ name2name2: 不同斷句會有不同解釋 06/29 15:16
→ name2name2: 例1:"不同文章屢次表達相同個人觀點"或"無關文章推文" 06/29 15:16
→ name2name2: 影響版面討論者 06/29 15:16
→ name2name2: 例1這樣的話,"無關文章推文"影響板面就適用 06/29 15:17
→ name2name2: 唯一問題就是如果次數到底幾次以上才要判 06/29 15:18
→ name2name2: 例如7行嚴重嗎 還是9行比較嚴重 或是5行就嚴重 06/29 15:18
→ name2name2: 沒有規定就可能會有判例質疑的問題,上次比較多次判 06/29 15:19
→ name2name2: 為什麼這次比較少還判? 06/29 15:19
→ name2name2: 有問題是在介於看起來沒那麼嚴重和好像又很嚴重之間 06/29 15:19
→ name2name2: 的模糊範圍 (板主請我另開的話說一聲^^不過我不一定 06/29 15:20
→ name2name2: 會想這樣做考量我自己的狀況...) 06/29 15:20
→ name2name2: 例2(也就是斷句方法2): 06/29 15:21
→ name2name2: 不同文章(中)"屢次表達相同個人觀點"或"無關文章推文" 06/29 15:21
→ name2name2: 這樣子的話,前提是要在"不同文章中" 06/29 15:21
→ name2name2: 所以至少要在兩篇文章以上有犯,才達成水桶門檻 06/29 15:22
→ name2name2: 斷句3: 06/29 15:24
→ name2name2: "不同文章(中)屢次表達相同個人觀點"或"無關文章推文" 06/29 15:24
→ name2name2: 這樣的話前後分別是不同的case 06/29 15:25
→ name2name2: 前面的話代表要在不同文章,後面的話不限單一文章或不 06/29 15:26
→ name2name2: 同文章 06/29 15:26
→ name2name2: 有關II.的話,從文字敘述中可以看出訂定者是一位寬宏 06/29 15:27
→ name2name2: 大量的人,這是褒意,雖然我不知道誰訂的 06/29 15:27
→ name2name2: 提出幾個問題,(事實上要解決問題只要修一下敘述方式 06/29 15:28
→ name2name2: 就解決了,稍微花點時間很簡單) 06/29 15:28
→ name2name2: 問題1:如果把兩個逗號當分隔,所以這條總共有三個條件 06/29 15:29
→ name2name2: 那是要條件1&2&3都成立之後才達到基本水桶門檻嗎? 06/29 15:30
→ name2name2: 也就是是否只要3個條件中有1條件不成立就不用水桶? 06/29 15:30
→ name2name2: 還是其實這條的意思是三個條件中只要其中一個成立 06/29 15:30
→ name2name2: 就可能被水桶?? 從敘述中我認為無法分辨 06/29 15:31
→ name2name2: 看法2:之所以認為是寬宏大量,因為從敘述判斷,訂立者 06/29 15:31
→ name2name2: 覺得若只在一篇文章中引起無關爭論,訂立者不會想處罰 06/29 15:32
→ name2name2: 有問題是在介於看起來沒那麼嚴重和好像又很嚴重之間 06/29 15:19
→ name2name2: 的模糊範圍 (板主請我另開的話說一聲^^不過我不一定 06/29 15:20
→ name2name2: 會想這樣做考量我自己的狀況...) 06/29 15:20
→ name2name2: 例2(也就是斷句方法2): 06/29 15:21
→ name2name2: 不同文章(中)"屢次表達相同個人觀點"或"無關文章推文" 06/29 15:21
→ name2name2: 這樣子的話,前提是要在"不同文章中" 06/29 15:21
→ name2name2: 所以至少要在兩篇文章以上有犯,才達成水桶門檻 06/29 15:22
→ name2name2: 斷句3: 06/29 15:24
→ name2name2: "不同文章(中)屢次表達相同個人觀點"或"無關文章推文" 06/29 15:24
→ name2name2: 這樣的話前後分別是不同的case 06/29 15:25
→ name2name2: 前面的話代表要在不同文章,後面的話不限單一文章或不 06/29 15:26
→ name2name2: 同文章 06/29 15:26
→ name2name2: 有關II.的話,從文字敘述中可以看出訂定者是一位寬宏 06/29 15:27
→ name2name2: 大量的人,這是褒意,雖然我不知道誰訂的 06/29 15:27
→ name2name2: 提出幾個問題,(事實上要解決問題只要修一下敘述方式 06/29 15:28
→ name2name2: 就解決了,稍微花點時間很簡單) 06/29 15:28
→ name2name2: 問題1:如果把兩個逗號當分隔,所以這條總共有三個條件 06/29 15:29
→ name2name2: 那是要條件1&2&3都成立之後才達到基本水桶門檻嗎? 06/29 15:30
→ name2name2: 也就是是否只要3個條件中有1條件不成立就不用水桶? 06/29 15:30
→ name2name2: 還是其實這條的意思是三個條件中只要其中一個成立 06/29 15:30
→ name2name2: 就可能被水桶?? 從敘述中我認為無法分辨 06/29 15:31
→ name2name2: 看法2:之所以認為是寬宏大量,因為從敘述判斷,訂立者 06/29 15:31
→ name2name2: 覺得若只在一篇文章中引起無關爭論,訂立者不會想處罰 06/29 15:32
→ name2name2: 我事實上也認同此點,因為有時候是無心發展出來的 06/29 15:32
→ name2name2: 無心的話有可能只在一篇不小心引發,所以可以包容其 06/29 15:33
→ name2name2: 有實就是有不小心的超展開 06/29 15:33
→ name2name2: 但是兩篇以上或多篇的話,那就很難說是無心的了 06/29 15:34
→ name2name2: 所以板規二我是認同的, 06/29 15:34
→ name2name2: 這樣子唯一的問題會是,所以只在一篇文章引發 06/29 15:34
→ name2name2: 就不用罰嗎????如果情節極為重大,但是他只在一篇 06/29 15:34
→ name2name2: 那要不要罰呢?? 06/29 15:35
→ name2name2: 若以板規二來看,是不用罰的 06/29 15:35
→ name2name2: 另外事實上如果板規一的"無關文章推文"是一獨立的條件 06/29 15:37
→ name2name2: 那麼,板規二事實上是被包含在板規一的"無關文章推文" 06/29 15:37
→ name2name2: 因此,板規二宜作為板規一"無關推文"之備註補充, 06/29 15:38
→ name2name2: 而不需要特別成為一條板規 06/29 15:38
→ name2name2: 或是有另一個方法,可以將板規一的 06/29 15:38
→ name2name2: "不同文章屢次表達相同個人觀點"或"無關文章推文" 06/29 15:39
→ name2name2: 拆成兩條,所以原本的板規一拆為兩條變成新的兩條板規 06/29 15:39
→ name2name2: 然後原本的板規二 成為原本板規一後面條件"無關推文" 06/29 15:39
→ name2name2: 之備註 06/29 15:39
推 lily0411: 板主辛苦啦~~ 06/29 15:40
→ name2name2: 以上是我閒閒想一想所做的建議,無論如何若是您讀到這 06/29 15:40
→ name2name2: 裡,本人感謝您的閱讀,謝謝 06/29 15:40
→ name2name2: 簡潔的來說的話,板規一和二都有敘述不清模糊之處, 06/29 15:42
→ name2name2: 而板規二視情況可能只夠格成為板規一的備註 06/29 15:42
→ name2name2: 或是將之與板規一後方條件融合亦是不錯的方法 06/29 15:42
→ name2name2: 以上~ 06/29 15:42
-------------end------------------
※ 編輯: name2name2 (36.236.113.200), 07/27/2015 01:20:59
→ name2name2: 寫完沒什麼力再校稿一次了,有什麼小失誤的話再說@@ 07/27 01:22
※ 編輯: name2name2 (36.236.113.200), 07/27/2015 01:32:51
※ 編輯: name2name2 (36.236.113.200), 07/27/2015 01:40:38
推 LisaLee: 辛苦了 07/27 02:06
推 nigra: 推 很有心 07/27 09:55
推 nigra: 不過ptt版主集行政,立法,司法於一身 07/27 09:57
推 nigra: 三權於一身,其實沒有什麼討論的必要了 07/27 10:00
推 nigra: 就版主的特質決定版的風格 07/27 10:04
推 Birthday5566: 你會被無視 就像我那篇一樣 07/27 11:45
謝謝各位的專業解說~~!!
※ 編輯: name2name2 (36.236.113.200), 07/27/2015 23:43:16
另外剛發現斷句1和斷句3竟然完全一樣,我寫的時候沒發現,但該講的都有講到,
就先這樣吧
※ 編輯: name2name2 (36.236.113.200), 07/28/2015 00:06:29